劳动者长期加班、单位支付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劳动者如何维权?
2021-05-24 15:27:26
【案情简介】
案情简介
杨先生等9人与国内某知名公司之间原系劳动关系。杨先生等人在该公司从事空调安装工作五年有余,在职期间,无论周末还是法定节假日均随叫随到,任劳任怨。工作过程中,有时公司所发月工资达不到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杨先生等人经与公司协商未果后,向雁塔区仲裁委提出仲裁申请,并委托本所律师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办案经过
本所律师接受委托后,及时依据杨先生等9人提供的工资流水明细,为其计算公司应当补齐的工资、加班费、经济补偿金,并归纳案件的争议点。
2020年4月23日公司通知杨某等九人至公司调解,本所律师也随同前往。该公司给出的补偿方案为每个人补发工资、加班费、经济补偿金总额约6000元左右,但杨某等九人。
随后办案律师代杨某等人提出调解方案,并告知公司相应法律依据及后续可能对公司产生的负面影响,最终公司采纳了律师提出的调解方案。经过六个小时的谈判,杨某等人拿到了满意的工资及补偿金,公司也避免了仲裁可能产生的负面影响,案件圆满解决。随后杨某等九人给办案律师送来锦旗,以表示对办案律师的感激之情!
处理结果
本案经调解结案,调解结果如下:
1.国某公司与杨某等9人解除劳动关系,并配合9人办理离职手续;
2.公司支付杨某等9人的欠发工资、加班费、补偿金,人均约18000元,总金额达170000元。
3.协议经双方盖章后,杨某等9人须在两天内办理撤诉手续。
律师评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第四十八条: 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最低工资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报国务院备案。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本案中杨某等9人有劳动合同、工资明细、加班情况截图作为证据,对于仲裁是非常有利的。依据法律规定国某公司也应当支付杨某等9人欠付工资、加班费、经济补偿金。
劳动者在就业时应当及时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若用人单位存在损害劳动者权益的行为,一定要保留相关证据,在与单位协商无果时,可有理有据的提起仲裁,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